第一条 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(86)教研字O3O号文件 《关于改进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》和原国家教委〔1995)教学4号文件《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》精神,决定在我校实行硕士研究生中期水平考核分流(以下简称中期分流),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第二条 研究生中期分流旨在对研究生实行鼓励与淘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,鼓励竞争,以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、迅速成长,同时使部分不宜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可较早得到适当安排。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(半脱产硕士生延迟一学期)接受统一安排的水平考核。考核内容有:一、政治思想表现;二、硕士学位课程的成绩;三、科研和实践能力,科研成果的数量和质量。考核结果分为: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个等级。考核方式和要求:l、由各院(系、所)负责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的总支书记(或副书记)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。2、着重考核研究生平时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习、科研情况,一般不另行组织统一考试。考核要客观、全面,实事求是,不徇私情。3、在考核中如发现少数思想品德差、或学业成绩不合格或科研能力低下的研究生,应组织指导教师、同行专家和各院(系、所)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四至六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,进行全面考察,慎重作出结论。4、考核结果均需记录在案,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,上报研究生院。第四条 硕士生中期分流的去向为:①提前毕业分配工作或提前参加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;②按原培养计划进人硕士论文阶段;③中期淘汰,按肄业处理。具体标准如下:1、思想品德好、身体健康、成绩优秀(学位课程和必修课程的成绩优秀门数应达四分之三以上),科研和实践能力较强(在权威或核心刊物发表过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),得到指导教师和同行专家好评的,如已完成学位论文,可以提前答辩;答辩通过者可以提早毕业并授予硕士学位;对未完成学位论文,经推荐可以参加当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。2、思想品德好、身体健康、课程成绩合格、具有科研和实践能力的,继续攻读硕士学位。3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终止攻读硕士学位,按肄业处理:(1)思想品德差,有严重违法行为的;(2)明显缺乏科研能力、不宜继续硕士学习的;(3)学位课程两门不合格,或一门不合格,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;(4)因身体问题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的。第五条中期分流的处理应严肃慎重,实事求是,对因考核不合格而分流处理的学生要做好思想工作。第六条 中期分流按肄业处理的研究生,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,并由学生工作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就业。